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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;为了保证我院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,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,严格学籍管理,依据《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(一)设置原则:条件合格。根据生源情况,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具备基本的办学资质及条件。
(二)基本条件:配备满足管理和服务需要的人员队伍。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生比例不低于1:200;依托大院资源,拥有稳定的教学师资队伍,具备较丰富的教学经验,提供固定的教学设施和考试场所及实验的仪器设备,保证学生必要的实践。
(三)招生管理:招办必须按照我院批准的宣传材料进行招生宣传,宣传中不得违背招生政策,不得夸大或隐瞒;做好录取等一系列工作,按时核发录取通知书,做好考生引导通知等工作。
(四)学籍管理:做好教育部要求的新生电子注册及学历资格复查工作,清退不合格的学生。学生就读期间学籍管理(异动)工作,做到准确完整及时,将学生学籍资料及变动情况收集整理归档备案;做好学生毕业等一系列工作,对毕业学生进行反复核查,核准学生毕业资格;
(五)教学管理:严格按照我院的教学管理规定,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课程进度表等制定相应的配合实施方案,落实教学任务,做好具体的排课工作。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,需要调整课程的,需提交书面报告,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变更。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检查制度,要求教学办针对各课程的教学进度,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等。
(六)考试管理:严格遵守我院的考试制度,提供符合条件的标准化考场;严格试卷管理,做好存档工作;严格落实考场管理及监考等工作,维护考场秩序,考试过程正常进行;根据我院有关要求做好成绩录入登记等工作。
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
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参加全国成人教育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新生,必须持录取通知书、入学通知书,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到,办理入学注册手续。无故逾期半个月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,不保留学籍。新生入学三个月后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,如复查不合格者,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,直到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属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,不论何时发现,一经查实,将被取消学籍。情节恶劣者,由有关部门查究。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、交纳有关费用后,方可入校注册、取得学籍。学生在校期间,每学期开学时,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,无故逾期半个月不注册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每年新生入校后,在3月底之前需上报报到学生人数及注册信息,并办理交费手续,方可进行新生电子注册。逾期不上报信息和交费的学生,学生不予注册.
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
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接受考核,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,并归入本人档案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,考查按优秀、及格、不及格三等评定。考试期间,学生一般不准请假,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,因事须持任职单位证明,因病须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,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,可作缓考处理。缓考成绩作正式成绩记载。缓考不及格者,与正常不及格同样处理。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者,该课程按旷考处理,不得参加正常补考。
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凡考试作弊者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成绩单上注明“作弊”字样,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;作弊情节严重者,应给予纪律处分。学生每学期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(考试作弊除外),可给予一次补考,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。不能按期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,学生可申请重修或参加毕业前补考。课程重修需由学员提出申请,经学校批准按规定交费,办理重修手续。课程免修需要在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免修申请,经学校考核,符合条件,准予免修;学生已经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合格的课程,若其课程内容和教学大纲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,需向学校申请并提交省考办证明和证书原件, 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予免修,并在成绩册上说明;实验、实习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(论文)原则上不得免修; 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。
第四章 修业年限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、转学
根据成人教育特点,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,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学制的2.5年。学生因病、因工作等特殊原因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,可以申请休学;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,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有关休学手续;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。 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,要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,因工作等特殊原因体学期满要求复学者,由所在单位证明其能恢复学习,方可复学。
学生因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,可令其退学。学生退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,学校发给相应证明,学费不退。学生因下列情况之一,应予以退学:
1.不按时交纳学费,不办理注册(毕业注册)手续者,
2.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。
3.自动流失,并不按学校规章制度办理退学手续。
学生一般不得转学、转专业,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,应在每学期注册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。转学分别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查提出意见,并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。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所在学校提出意见,报省教育厅审批。转学、转专业一般限同科类、同层次、同形式之间进行。
第五章 毕业、结业与肄业
学生在学制期内(2.5年-5年),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,达到毕业要求,准予毕业,颁发毕业证书。学生在学制期内,修读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,未达到毕业要求的,作结业处理,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一年内,可向学校申请参加历补考试或补做毕业设计(实习报告),达到毕业要求的,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。学校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每年将颁发的毕(结)业证书等信息报教育部备案。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,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;已颁发的学历证书,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。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,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六章 附则
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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